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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一中学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锅炉

2020年03月24日  来源:锅炉云平台  浏览 942 次  图标 收藏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淮南第二中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42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淮南第二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解玉嘉

联系电话:***********

依据2019年8月16日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DJS21-19-0011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19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两台锅炉现场进行执法检查。2019年8月20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淮市监高责改字(201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锅炉。2019年9月2日本局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台锅炉现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台锅炉在运行,当即责令其停止运行。当事人当日提供的“锅炉使用说明”称其自8月26日起已运行一台锅炉。2019年9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锅炉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8月15日淮南市特检中心对当事人在用的两台锅炉检验后,给当事人出具两份检验报告分别为:DGD41-19-0144(锅皖DA216锅炉内部检验报告)和DGD42-19-0143(锅皖DA215锅炉外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要求。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开启运行一台锅炉。2019年9月11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GD42-19-0143F、DGD41-19-0144F的《特种设备检验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报告》,整改后确认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要求。

上述事实,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9年8月15日淮南市特检中心出具的DGD41-19-0144(锅皖DA216锅炉内部检验报告)和DGD42-19-0143(锅皖DA215锅炉外部检验报告)各一份,2019年8月16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JS21-19-0011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两台锅炉经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8月20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的淮市监高责改字(201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锅炉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8月19日和2019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用锅炉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当事人出具的“锅炉使用的情况说明”各一份,2019年9月4日和9月16日对当事人锅炉操作工楚**、2019年9月9日和9月19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田**的询问笔录共四份,当事人2019年9月19日和10月8日提供的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锅炉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9月11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GD42-19-0143F、DGD41-19-0144F《特种设备检验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报告》和编号为DFD11-19-01432、DGD11-19-01431《安全阀校验报告》复印件各二份,2019年8月26日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RG2019-1-820365和RG2019-1-820366压力表《检定证书》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两台在用锅炉复检合格和压力表、安全阀检验合格整改完毕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是两台锅炉的使用单位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9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锅炉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经整改复检合格仍然擅自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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